房屋销售已经到了“金九银十”。购房合同条款中有哪些霸王条款?昨天,中消协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房买卖、租赁、装修、物业等相关领域的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提醒消费者不要踩这些“坑”。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在买房时,会遇到这样一种在卖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完全免除自己定金责任的霸王条款。比如在格式条款中写明,在签订正式预售协议之前,因出卖人原因不能成交的,出卖人不受任何约定的约束,只需返还定金,无需额外支付利息或补偿。针对该条款,中消协律师团律师提醒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仅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支付方,还应当赔偿支付方同等数额的定金,即双倍返还定金。这种格式条款的规定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对购房者非常不公平,也违反了法律。
消费者在购房时,会遇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内容不符的情况。但开发商多以样板房、宣传资料、房地产广告等方式。被买受人在现场视为要约邀请,而非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并以本合同所有格式条款为准,规避其责任。中消协律师对此发表评论。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开发商无权在合同中单方约定广告、宣传品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宣传资料构成要约时,即使未纳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他们不按合同履行,就构成违约。
说到房屋租赁,消费者会遇到房屋租赁期满后,中介机构限制消费者与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的格式条款。比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的中介机构会标注,在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的三个月内,甲方(承租人)不得自行与房屋产权人进行交易,否则应向乙方(中介机构)支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补偿。中消协律师表示,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与房屋所有人订立租赁合同,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机会或媒介服务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报酬,中介机构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消费者有权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中介机构无权限制,更不能要求消费者支付报酬、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消费者还会遇到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但不承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格式条款。比如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格式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协议项下车辆的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保管车辆的义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车辆损坏、丢失、被盗、人身伤亡等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发表评论称,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业主停车费时,应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合理管理义务。根据该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合理的财产损失或责任
此外,中消协还对销售方拥有最终解释权,排除对方权利,免除自身责任;扩大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免除延期交房;装修有问题,材料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违约金设定标准过低,经营者违约成本小;将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解除合同时不予退还,加重消费者责任;除了物业管理费,还要求房东分摊公共费用,增加了房东的责任。